“缺口”。于是,他们对涉案逾百个资金账户中的流水信息进行追踪核查,穿越迷雾后,终于有所发现……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稽查局最近与公安、外汇管理局等部门携手破获一起骗税案件。检查人员调查证实,涉案违法团伙通过虚开发票、“低值高报”虚假出口等手段,共骗取出口退税1468.43万元;采取“假自营真代理”方式违规获得退税970.65万元。东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涉案企业作出追回骗税款和违规退税款,相关这类的产品销售视同内销依法征收增值税等处理决定。目前,余某、李某、温某等9名涉案犯罪嫌疑人均已落网,案件已移交司法机关审理。
2021年3月,东莞市税务局稽查局收到上级机关下发的企业骗税疑点案源线索,这条线索共涉及Y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公司”)以及上游L家具有限公司、S家具有限公司、X家具有限公司和H木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L公司”“S公司”“X公司”“H公司”)4家供货企业。上级税务机关认为,Y公司与上游4家企业购销业务有疑点,并且Y公司的沙发、木柜等家具出口业务具有骗税嫌疑,要求东莞市税务局稽查局予以调查。
收到线索后,检查人员迅速对Y公司和上游4家家具生产企业的经营情况做初步核查了解。
检查人员发现,Y公司企业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主要是做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作为一家专门干家具出口的外贸企业,只与L公司等4户上游家具企业有购销业务往来,而4家家具企业也同样如此,其90%以上的销售发票都开具给了Y公司,5家企业具有较高的经营“紧密度”。
Y公司经营信息数据显示,其购进和出口的主要货物为木家具及金属框家具。2019年,企业出口销售额4878.16万元,申报退税731.72万元;2020年出口销售额1.04亿元,增幅达112.7%,申报退税1707.36万元,增幅达133.3%。
疫情发生后,国际市场受其影响需求不振,为何Y公司出口业务却依旧火爆,销售额仍大幅度增长,是该企业的出口产品果真供不应求,还是另有原因?
而且比对同类出口企业产品价格后,检查人员还发现,Y公司出口产品的单价也“与众不同”。同一出口品目的木茶几,同类企业的申报出口价格多为300元左右,而该企业的出口价格高达500多元。
初步核查分析后,检查人员认为,在国际市场需求不旺且出口目的国消费能力有限的情况下,Y公司出口产品价格高昂,并且销售迅速增长,其出口业务存在骗税违法嫌疑,东莞市税务局稽查局决定成立专案组对5户企业立案调查。
为加大线索和证据搜寻力度,使案件调查尽快打开突破口,专案组决定对涉案企业实施现场突击检查。检查人员分成5个检查小组,同时对Y公司和4户家具供货企业实施检查。
由于计划周密、检查小组行动迅速,涉案企业的经营资料提取和突击检查工作进展顺利。专案组共从涉案企业调取67箱包含账册、凭证和出口备案单证等在内的纸质经营资料,并从企业电脑中,提取总量68G的电子数据经营信息。
随后,检查人员对公司数众多的账册、凭证、出口备案单证等纸质资料和电子信息进行了仔细整理、筛查和分析。
经过大量烦琐的对比检查工作后,检查人员从Y公司上游一家供货企业L公司的电子材料中,发现了一份奇怪的“出口明细登记表”。这份登记表中记载了L公司2019年至2020年底的家具出口详情,其中出口家具的批次、货柜情况、日期和出口价格等一应俱全。
但令人疑惑的是,这份登记表中,同一批出口产品旁边却均标注了两个价格,分别是“货柜价格”和“报关价格”。检查人员对比发现,其中的“报关价格”比“货柜价格”贵了近1倍。为何同一批出口产品会标注两个差距较大的价格?其中有何玄机?
检查人员核对Y公司同期的出口申报资料,发现L公司相同批次的出口产品价格与电子“出口明细登记表”中标注的“报关价格”均相同。那么,“明细登记表”中的“货柜价格”是怎么回事呢?
检查人员仔细翻查了从L公司调取的纸质经营资料,发现其中有一沓英文发货清单,这些清单有货柜、出口日期、货物名称、数量和金额等详细信息。
经比对,这些纸质英文发货清单中的出口家具批次均与电子“出口明细登记表”中相符,“货物数量”等也均与Y公司检查期出口申报的“货物数量”相同,但其出口价格却低得多。经核对,英文发货清单上的产品价格与“出口明细登记表”中标注的“货柜金额”完全一致。
检查人员认为,这些核查发现的线索和证据,表明Y公司家具出口业务存在“低值高报”骗取国家退税重大嫌疑。
另外,从供货企业发现具备货柜等信息的详细发货清单这一情况看,Y公司出口业务还具有“假自营真代理”嫌疑。
鉴于案情重大、环节复杂,并且可能涉及非法购汇等情况,核查难度加大,为了进一步加快案件查办速度,东莞市税务局向公安机关和外汇管理局等部门通报了案件,各部门抽调精干力量,成立联合专案组加大案件调查力度。
专案组认为,若企业出口价格作假,存在出口产品“低值高报”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那么出口企业与外商的结汇数额必然会存在缺口。外商按真实价格给出口公司支付外汇的数额必然少于企业虚报出口价格的结汇额度。因此,如果在资金流核查中,能发现企业在开展家具出口业务时,同期有异常“买汇”资金流,并且其额度与结汇“缺口”相符,那么就可证实企业存在出口产品低值高报、价格作伪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按照这一思路,办案人员对Y公司、上游4家供货企业,以及与之相关的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等逾百个资金账户进行了资金流追踪核查。办案人员付出大量时间、精力,对涉案账户数万条资金流水信息进行逐一分析、归类和筛查,穿越迷雾后,他们终于发现涉案企业资金中的异常情况。
每次Y公司有出口业务时,上游4家供货企业均会将一定数额的资金汇入固定的私人账户,这些资金经过多次汇转后,最终转入境外企业控制账户,不久境外企业就会将一定金额的外汇汇入Y公司账户,而这些外汇最终结转成人民币后,均会再转回供货企业。
核查显示,同时期Y公司出口结汇账户每批产品的结汇金额,与L公司查获的英文发货清单记载的同批产品出口金额均相符,而这一金额与上述可疑外汇金额相加,正好与Y公司出口申报的产品金额相同——每次企业“买汇”额度均与同批货物结汇“缺口”吻合,这一证据的发现,证实了出口企业存在出口产品价格“低值高报”违法行为。
在调查中,办案人员发现涉案4家供货企业与其部分上游木材供应企业资金也有异常,每次支付“货款”后,这些款项均会通过木材企业人员私人账户,最终转回涉案4家供货企业人员李某、温某等人的私人账户中,形成资金回流。经核实,4家供货企业共有1473份进项发票存在资金回流,共涉及金额1.21亿元,税额1655.07万元。
此外,办案人员还发现,每次Y公司收到出口退税款后,均会通过负责人余某账户,将资金迅速转入涉案供货企业账户。这一证据的发现,证实了办案人员之前的判断——Y公司的外销业务不是自营出口业务。
违法证据完备后,联合专案组对涉案的李某、温某和余某等9名人员进行了布控,随后实施了抓捕。李某等人到案后,面对专案组出示的各类证据,承认其借出口家具之机,采取虚开发票、“低值高报”等方式,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违法事实。
经查,李某、温某和余某等9人结成团伙,控制4户家具供货企业向Y公司虚开高价家具进项发票共1284份,涉及金额1.08亿元,并通过高报出口家具价格的方式,骗取国家出口退税1468.43万元。4户家具供货企业为抵减高价开票所产生的高额销项,共接受上游原材料企业虚开发票1473份,涉及金额1.21亿元,税额1655.07万元。
经核实,涉案Y公司经营行为属于“假自营真代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相关规定,Y公司出口行为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其对外销售货物行为,应视同内销并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针对涉案企业违法行为,东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追回Y公司骗税款1468.43万元、违规退税款970.65万元,对违规出口退税业务视同内销,并征收增值税;对4户涉案家具供货企业接受上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做出补缴税款1655.07万元的处理决定。目前,案件已移交司法机关审理。
这是一起采取“低值高报”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典型案件。涉案出口企业与上游家具生产企业勾结,以真实家具出口业务为依托,通过虚增进项、高报出口商品的价值的方式骗取国家出口退税,企业出动“真中有假”,违法手段较为隐蔽,各地区税务机关对此须加以关注。
本案的查处方法和办案过程,为各地税务机关查处“低值高报”骗税违法活动,提供了可供参考借鉴的样本。
明确核查方向,周密部署,搜证精准高效。本案查处过程中,专案组部署得当,行动迅速,聚焦企业出口产品价格畸高、业务异常这一突出疑点,对5家涉案企业同步实施实地核查,既封堵了涉案企业互通信息、串供作伪的空间,又防止企业损毁证据资料,打了违法分子一个措手不及。现场核查中查获的电子“出口明细登记表”、纸质英文发货清单,不仅成为涉案企业产品价格作伪的有力佐证,同时也为下一步调查打开了突破口。
强化资金调查,识破骗局,完善证据链条。“低值高报”骗税违法具有“真假掺杂”的特点,为了掩饰“兑水”的价格和作了假的出口业务,违法分子常会挖空心思在出口收汇结算方面做手脚,以达到“抹平”实际结汇与高报出口额之间的“缺口”,达到违法目的。因此,在此类案件调查中,办案人员须在涉案企业和有关人员的资金核查上下功夫,结合企业出口业务,通过“穿透”中转账户、追踪可疑资金流、确认买汇证据等举措,剥下企业结汇伪装,从资金轨迹中,找到违法分子买汇“充数”和出口结汇作伪的铁证,为案件定性提供完整的证据链条。(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稽查局卢飞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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