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7日深交所披露4家IPO企业问询函回复意见各家问询函所列问题都有哪些?_安博体育能玩吗/安博电竞app安卓版-安博ios官网下载
7月7日深交所披露4家IPO企业问询函回复意见各家问询函所列问题都有哪些?
来源:安博体育能玩吗    发布时间:2024-10-05 19:4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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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了交易所的问询函,这4家企业来自于创业板。其中,北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为第三轮问询;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为第二轮问询。

  (1)发行人子公司北京榜样蛋鸡向延庆区农业农村局租赁一处面积为 35,140.48 平米的国有划拨土地,租期由 2007 年至 2039 年,占总生产经营土地面积比重 9.07%,属于发行人核心生产经营场所;延庆农业局出具相关说明,称确认由于政策细则尚在落实中,在设施农用地备案恢复办理后,将按照有关政策落实安排协助北京榜样蛋鸡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

  (2)发行人在该国有划拨用地上共自建13处面积合计12,697.30平米的建筑,作为鸡舍及孵化区,占总生产经营房产比重 13.63%;该土地及房产报告期内涉及的净利润分别为 285.14 万元、407.37 万元和 205.70 万元;北京榜样蛋鸡为发行人蛋鸡产品的主要载体之一;

  (3)除上述划拨用地及房产外,发行人子公司江苏农牧在其承包的集体用地上自建 7 处面积合计 3,722.00 平米的建筑,用作鸡舍。

  (1)结合国有划拨用地管理相关具体规定,补充披露该 35,140.48 平米国有划拨土地的有权行政主任部门,延庆区农业农村局是否属于合法使用主体,合法出租主体,该划拨土地租赁事项的法律上的约束力,是不是真的存在有权行政主任部门取缔该租赁合同,要求归还土地使用权、拆除地上建筑,以及对发行人进行行政处罚的风险;结合当地划拨用地具体管理规定,补充披露是不是真的存在整改或合法租赁该划拨用地的可能性;该土地的具体用途,在发行人主要经营业务中发挥的作用,是不是真的存在搬迁计划,是否有替代土地、场所;该事项是否构成这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2)结合国有划拨用地及其地上房产兼职管理的相关具体规定,补充披露发行人在该划拨用地上自建房产的合法性,法律所有权方,是否可完成权属登记程序、获取有效房产权属证明;若该划拨用地租赁合同被行政取缔,是不是真的存在行政处罚的风险;以列表形式补偿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拥有各地区的土地、其上房产资源和主要营业业务以及主要经营业务收入间对应情况,各子公司和主要营业业务以及主要经营业务收入间对应情况;结合发行人子公司北京榜样蛋鸡对农大 3 号、农大 5 号蛋鸡技术的掌控情况及对蛋鸡业务的贡献及影响,披露反馈回复称“该国有划拨土地及其上房产对应发行人净利润分别仅为 285.14 万元、407.37 万元和 205.70 万元”是否准确;

  (3)江苏农牧在其承包的集体用地上自建 7 处房产的法律上的约束力,是否可获取有效房产权属证明,是否可长期合法使用。

  请中介机构参照中国证监会《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中关于土地使用权的有关要求,根据相关要求进行完整核查、披露并进行重大风险提示。

  (1)发行人主要营业业务分为饲料、母雏、鸡蛋业务,在生产的同时产生淘汰鸡及公雏等副产品。发行人列举了农业部家禽品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扬州)及农业部办公厅对国内部分商品代蛋鸡入孵蛋孵化率和成活率相关性能出具的测定,当中未涉及发行人农大 5 号的相关指标数据,且包含同行业可比企业较少;

  (2)淘汰鸡主要为日龄较高、生产性能退化的鸡,主要是通过经销商作为肉鸡对外销售;报告期内发行人淘汰鸡销售数量占当年在产蛋鸡饲养量占比分别是 49.38%、47.00%和 47.46%,高于同行业可比企业晓鸣农牧的 45.80%、32.48%和 16.74%;报告期内发行人淘汰鸡销售部分客户业务包含活禽屠宰相关业务;

  (3)公雏是雏鸡孵化环节产生的副产品,公司一般向动物蛋白饲料加工商、养殖户、经销商等客户销售;报告期内发行人公雏销售部分客户业务包含对公雏进行脱毛等处理后,作为动物蛋白饲料对外销售。

  (1)结合比较国家检测机关出具的相关报告及包含晓鸣农牧在内的其他同行业可比企业招股说明书、信息公开披露文件等,进一步补充披露发行人农大 3 号、农大 5 号蛋鸡产品入孵蛋孵化率及成活率关键指标与同行业可比企业间比较情况,是不是真的存在较大差异;

  (2)结合包含晓鸣农牧在内的其他同行业可比企业淘汰鸡产生的具体因素,蛋鸡种类及特点,淘汰时点选择情况,淘汰鸡占比情况,进一步补充披露发行人淘汰时点选择、淘汰鸡占比与同行业可比企业是否存在比较大差异,淘汰鸡占比高于可比企业晓鸣农牧的合理性;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淘汰鸡销售客户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是不是真的存在关联关系;结合活禽屠宰相关法律规定及开展屠宰的资质审批要求,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淘汰鸡销售客户是否均合法持有活禽屠宰资质,是否存在行政处罚,对发行人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公雏的数量、占比情况,各期销售金额及占总收入比重情况,单价,毛利率及毛利贡献情况;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公雏销售客户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结合活禽屠宰相关法律规定及开展屠宰的资质审批要求,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公雏销售客户是否均合法持有活禽屠宰资质,是否存在行政处罚等;

  (4)区分发行人的饲料、母雏、鸡蛋业务,分别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该业务贡献收入、利润变动情况,经销、终端单位定价,市场占有率,市场销售定位,拥有的产品优势情况;结合报告期内各类业务市场宏观发展情况,以及包含晓鸣农牧在内的其他同行业可比企业关于上述三类业务各自的贡献收入、市场占有率变化情况、市场销售定位、拥有的产品优势情况、品牌被认可度等,补充披露发行人上述三类业务收入、利润变动情况与行业是否一致,销售价格是否在合理区间,该产品是否具备较强市场竞争力。

  (1)配合料在报告期内的销售收入占比明显提高,但毛利率明显下降(由 2018 年的 17.09%下降至 2020 年 6.44%),主要是由于配合料产品结构的改变, 2017 年度公司销售的配合料以蛋鸡育雏期配合料为主,该类产品系公司研发的特色产品,毛利率较高,2017 年 11 月泰州饲料投产,为了满足江苏地区广大蛋鸡养殖户的多品种饲料需求开始扩充产品线,逐步增加了蛋鸡产蛋期配合料的生产及销售,产蛋期配合料的毛利率明显低于蛋鸡育雏期的配合料,随着公司配合料的产品结构中蛋鸡产蛋期配合料占比越来越高,公司配合料的毛利率逐步下降。

  (2)发行人蛋鸡饲料分为预混料、浓缩料、配合料,其中预混料单价较高;上述各类饲料项下,又可进一步分为育雏期、育成期、产蛋期饲料,其中育雏期饲料单价较高。

  (3)中介机构对发行人蛋鸡各类、各阶段饲料产品与同类产品网络销售价格(天猫、京东)对比情况,发行人各类蛋鸡饲料平均售价低于同类产品线上平台零售价,主要系线上销售主要面向终端客户,且并非当前饲料销售的主流销售方式,而发行人主要面向经销商或规模养殖户,考虑经销商合理的利润空间。

  (2)补充披露预混料、浓缩料、配合料项下各类育雏期、育成期、产蛋期饲料毛利率情况,是否各类产品的育雏期毛利率亦较高;

  (3)补充说明发行人产品在网络或其他终端的销售价格情况,与竞品网络销售价格差异是否显著;结合发行人向经销商让利的空间,测算竞品在网络销售价格还原后的价格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出厂价存在显著差异。

  (1)2018 年至 2020 年,发行人商品代母雏产能利用率分别为 80.54%、81.58% 和 72.58%,2020 年母雏产能利用率下降原因系发行人减产,同时公司父母代蛋种鸡在产平均存栏量由 2019 年度的 287,501 套上升至 2020 年度的 307,448 套,商品代母雏产能有所上升,在订单量不足的情况下,商品代母雏产能利用率进一步下降,商品代母雏销量由 2019 年 2,711.62 万只下降至 2,585.43 万只。

  (2)报告期发行人销售母雏的单位成本 1.86 元/只、1.96 元/只和 1.94 元/只,在父母代蛋种鸡存栏规模上升、产能利用率下降、销量下降的情况下,母雏单位成本未增长。

  请发行人结合生物资产成本的核算和结转方法,补充说明在父母代种鸡存栏规模上升,商品代母雏销量下降的情况下,发行人母雏的单位成本未上升的原因,是否符合父母代种鸡成本向商品代母雏分摊转移的特点,发行人商品代母雏营业成本金额是否准确、完整。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发行人存在代管部分客户银行卡情形,原因系部分客户为避免手续费以及交易便利性等原因将以其个人名义开设的银行卡及密码交由发行人代为管理,并与发行人签订划款授权声明,授权发行人从指定账户划扣货款。

  (3)发行人与客户签订划款授权声明,收到客户寄存的银行卡后建立管理台账,由会计保管银行卡,出纳保管密码;客户下达采购订单后向该卡存入货款并告知业务员,业务员向财务部请示扣款,财务部确认订单信息及款项金额后,通过 POS 机刷卡扣款;扣款完成后在财务系统中完成销售订单,仓库人员在系统中根据销售订单生成销售出库单;客户通过银行扣款短信通知实时了解账户动态,确认款项支付后安排货物交易。

  (5)发行人客户中来自自然人客户收入占比报告期分别为 78.53%、78.44% 和 73.69%。

  (1)按照自然人(个体户)和公司,补充披露 2017 年至 2020 年代管客户银行账户数量、客户数量、该部分客户收入金额及其收入占比;

  (2)补充披露代管的客户银行账户是否专户专用、专款专用,是否存在除对应客户以外的资金来源,是否存在除发行人外的资金去向,发行人是否使用代管账户当作其他用途;

  (3)补充披露代管银行账户的客户是否主要集中于个别业务、个别省份、对应发行人个别销售主体或个别业务员,请补充说明相关统计情况;

  (4)补充披露发行人饲料、蛋鸡、鸡蛋各前五大客户是否存在代管银行账户的情形,各客户对应的第三方回款、代管银行账户回款的金额情况,占向其销售收入的比例;

  (5)结合单个客户向发行人采购金额规模,采购频次情况,补充披露发行人代管客户银行账户的必要性,在发行人已向客户收取预收款的背景下,客户仍需将其银行账户交予发行人进行管理的合理性;代管客户银行账户在行业内是否普遍,“避免手续费以及交易便利性”作为理由是否合理;

  (6)报告期发行人除管理客户银行账户外,是否还曾管理或使用过非发行人账户情形,上述情形是否影响发行人财务核算的独立性、规范性、准确性。

  (2)代管银行账户名称是否与客户名称保持一致,不一致对应金额及比例,对不一致情形的核查措施及结论;

  (3)是否对存在代管银行账户的客户进行实地走访,实地走访的比例和未走访的比例,对方是否确认了该代管情形及其原因;

  (4)提交申报材料前,项目组是否对“发行人代管客户银行账户”进行了关注和核查,保荐工作报告、相关工作底稿、备忘录是否完整记录了该事项;内核、质控等部门是否知晓该事项,若是请补充说明对该事项的讨论过程,相关会议纪要是否予以记录,是否对该事项提出相关意见;

  (5)若中介机构在本次提交申报材料前已对上述事项核查,内核、质控等部门已对该事项予以了关注并发表了意见,请补充说明发行人首次申报材料中未披露相关事项的原因及合理性,保荐工作报告未提及相关事项的原因及合理性;发行人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充分,中介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2)报告期发行人存在为客户融资提供担保的情形,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门头沟区支行出具的《北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担保业务放款明细》,公司 2016 年及 2017 年担保金额合计 1,349.00 万元,2017 年 7 月 5 日,公司为客户提供了最后一笔贷款担保;为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报告期内公司不再为客户提供新增融资担保,2018 年 7 月 5 日前述最后一笔贷款结清,公司担保义务已全部完结。

  (1)补充说明与为客户融资担保相关的内控措施,是否存在利用融资担保增加收入的情形;

  (2)2021 年 1 至 3 月主要会计报表项目与上年年末或同期相比的变动情况,如变动幅度较大的,请分析并披露变动原因以及由此可能产生的影响,相关影响因素是否具有持续性;

  (3)如 2021 年 1 至 3 月经营业绩下滑的,请在风险因素中进一步量化分析和披露导致业绩下滑的相关影响因素及其变动情况,是否具有持续影响,是否影响持续经营能力,并作重大事项提示;

  (1)发行人生产使用最主要的原材料为异丁基苯。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异丁基苯的采购数量分别为 2,764.29 吨、2,905.06 吨和 6,388.80 吨,采购金额分别为 4,005.65 万元、4,454.43 万元和 9,114.64 万元。2020 年采购的数量和金额均有较大增长,且当期异丁基苯采购量大幅高于生产耗用量。

  (2)发行人称,由于对异丁基苯暂无法获取市场公开报价及同行业公司采购价格等第三方可比价格,公司将异丁基苯主要供应商Vinati Organics Limited 和补充供应商 IOL Chemicals and Pharmaceuticals Limited 的采购均价进行对比,认为发行人的采购价格具有公允性。

  (3)发行人披露的报告期内已履行完毕与正在履行的向 Vinati Organics Limited采购异丁基苯的合同金额分别为117.56万美元、113.63万美元和121.20 万美元。采购合同金额与发行人实际向其采购金额差异较大。

  (1)披露发行人 2020 年异丁基苯采购数量和金额均增长较大的原因与合理性,并结合主要产品对主要原材料的单位消耗量、产量及销量情况,披露异丁基苯采购量与相关产品生产、销售是否匹配。

  (2)结合异丁基苯市场供给情况和行业主要供应商情况,披露发行人仅向两家印度供应商采购异丁基苯的原因及合理性、发行人异丁基苯的采购价格确定依据,以及仅依靠两家供应商的价格对比说明发行人采购价格的公允性是否充分。

  (3)说明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报告期内已履行完毕、正在履行的向 Vinati Organics Limited 采购异丁基苯的合同金额与发行人实际向其采购金额差异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

  (1)报告期内,发行人收入分别为 51,714.43 万元、66,001.87 万元和 59,292.43 万元,主营业务毛利分别为 22,143.84 万元、33,915.78 万元和 29,441.07 万元。发行人称,公司主营业务毛利保持稳定增长趋势,主要系受布洛芬销售价格持续增长和销售规模稳步上升两方面因素的影响。

  (3)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布洛芬原料药单价分别为 10.39 万元/吨、13.42 万元/吨、12.08 万元/吨。2019 年下半年起,发行人境外竞争对手巴斯夫逐步排除技术故障,并开始复产,恢复对全球客户的报价和生产供应,发行人 2020 年布洛芬原料药销售价格相比 2019 年下降。

  (4)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向第一大客户 Granules India Limited(印度格莱)销售的布洛芬原料药分别为 1,026.84 吨、1,313.45 吨和 1,106.84 吨。发行人与巴斯夫均为印度格莱的供应商,因巴斯夫供货不稳定,2019 年印度格莱增加了对发行人布洛芬原料药的采购量。随着巴斯夫 2019 年下半年起逐步复产, 2020 年印度格莱向发行人采购布洛芬原料药的数量下降。

  (1)说明发行人对主营业务毛利的变动趋势及原因分析是否准确,并结合报告期内主要产品布洛芬原料药的销售规模、销售价格变动情况,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相关经营业绩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

  (2)结合报告期内巴斯夫停复产对发行人主要产品销售价格、销量等的影响,说明发行人主要竞争对手复产的风险提示的具体内容,并量化分析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

  (3)结合截至目前布洛芬原料药的境外及境内销售价格变化和趋势等,对照本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 4 的要求,分析并披露发行人是否存在业绩持续下滑风险,是否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对相关风险进行充分提示。

  申报文件和问询回复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托拉塞米原料药的销售收入分别为 944.40 万元、1,698.84 万元和 1,327.44 万元,销售单价分别为 0.70 万元/kg、0.60 万元/kg、0.37 万元/kg。发行人称,发行人公司托拉塞米销售数量和销售单价的变动主要受境外客户 Stada Arzneimittel AG(史达德)采购周期的影响。

  请发行人披露报告期内 Stada Arzneimittel AG(史达德)的基本情况,向发行人采购周期变化的原因及合理性,发行人对其销售价格的确定依据及公允性,以及对其销售价格远低于境内销售价格的合理性。

  (1)报告期内,发行人境外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 56.71%、 63.57%和 69.92%,境外销售比例较高。

  (3)报告期各期,发行人汇兑损益金额分别为 207.42 万元、296.85 万元和-1,044.10 万元,汇率波动对经营业绩影响加大。

  (1)结合发行人主要境外销售和采购区域疫情局势及防控变动情况、相关客户及供应商受疫情影响情况、发行人期后业绩等,披露疫情因素对发行人生产、销售和经营业绩的影响,并对相关风险进行充分提示。

  (1)境内布洛芬原料药生产商仅发行人和可比公司新华制药两家。发行人的经营业绩与新华制药差异较大。2020 年度,新华制药营业收入为 60.06 亿元,净利润为 3.47 亿元,研发投入为 2.98 亿元。发行人 2020 年研发投入金额2,297.56 万元,较 2019 年下滑 8.08%。

  (2)发行人引用第三方数据称,国内竞争对手新华制药 2019 年布洛芬原料药的国内出口数量占国内出口数量份额为 40.10%,新华制药子公司淄博新华-百丽高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2019 年布洛芬原料药的国内出口数量占国内出口数量份额为 27.10%。目前新华制药布洛芬产能为 8,000 吨/年。

  (3)发行人目前布洛芬产能为 3,500.00 吨/年,本次募投项目之一为年产 5,000 吨布洛芬原料药项目。

  (1)结合行业壁垒情况等分析并披露行业内布洛芬原料药生产企业较少的原因,并完善有关发行人市场占用率及依据的披露。

  (2)分析并披露发行人研发投入金额较小且报告期内下滑的原因及合理性,发行人的研发投入与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匹配性,以及消化募投项目产能的具体措施。

  (3)结合发行人与新华制药的布洛芬产能、主要客户、毛利率、研发费用率对比情况等,以及发行人境外主要经营对手巴斯夫复产及产能情况等,分析并披露发行人核心技术与核心竞争力的具体体现,以及发行人提升自身核心竞争力的具体措施及其规划安排。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 2021 年 1-3 月的主要经营业绩、财务指标及 2021 年 1-6 月业绩预计情况,以及发行人2021年1-3月主要经营业绩较上年同期变动情况、变动原因及合理性。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严格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2 号》等相关规定要求,对发行人披露的股东信息进行全面深入核查,逐条认真落实核查工作,完善专项核查说明。

  申报文件及首轮问询回复显示,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源于小家电智能控制器,占比分别为 83.35%、86.81%、91.33%和 91.04%,小家电智能控制器市场竞争较为激烈。

  请发行人分析并披露发行人产品与市场主要竞品、主要客户其他供应商的产品相比是否较为同质化、会否被主要竞争对手产品替代,发行人产品是否具有持续竞争力。

  申报文件及首轮问询回复显示,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对苏泊尔的销售毛利率逐期提高,发行人对纯米的销售毛利率 2020 年 1-6 月提高,发行人均未分析原因。

  请发行人分析并披露报告期内在发行人及同行业可比公司毛利率较为稳定的情况下,发行人对苏泊尔的销售毛利率逐期提高、2020 年 1-6 月对纯米的销售毛利率提高的原因。

  (2)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生产人员人均产值(营业收入/生产人员数量)分别为 51.63 万元/年、55.64 万元/年、59.59 万元/年、28.91 万元/年,逐年提高;但加工费分别为 901.01 万元、783.89 万元、424.31 万元、230.27 万元,逐年减少。

  (4)贴片工序是发行人的主要生产工序之一,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使用 80 台贴片机,其中 72 台系租赁取得,占比 90%,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租赁贴片机分别为 36 台、64 台、68 台、72 台;租赁费分别为 1,096.82 万元、1,481.08 万元、1,750.04 万元、891.29 万元,发行人未单独披露设备租赁费。

  (1)分析并披露 2019 年和 2020 年 1-6 月机物料消耗占营业收入比例下降的原因。

  (2)分析并披露报告期内加工费减少且生产人员人均产值增加的原因, 2017 年和 2018 年加工费科目除外协加工费外其他费用构成、2019 年和 2020 年无该项支出的原因。

  (3)分析并披露发行人采取租赁而非购置贴片机方式的原因,90%贴片机系租赁取得是否影响发行人资产完整性、业务独立性,披露出租方、租赁定价及公允性、设备租赁费用,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与出租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密切关系、资金往来。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汪军胞弟汪民配偶王汉丽之胞姐,持有芯创微 30% 股权,发行人股东叶辉(持有发行人 1.99%股权)持有芯创微 30%股权,发行人通过芯创微向无锡中微采购 IC 芯片。报告期各期的采购金额分别为 931.53 万元、1,053.81 万元、1,010.50 万元和 502.93 万元,占当期采购额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1.95%、1.84%、1.62%和 1.74%。首轮问询已对相关问题进行关注,发行人解释称,发行人与无锡中微直接谈判确定采购价格,芯创微按照该价格销售给发行人,同时在整个交易过程中提供备货、预付货款和日常交易订单维护等服务,并取得交易价差。若无锡中微直接与发行人进行交易,双方交易价格将同发行人与芯创微发生交易取得同等货物的价格一致。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汪军之弟汪民之配偶王汉丽持有关联方德仪电子 32.00%股权,其胞姐王汉玲持有 33%股权。报告期内德仪电子向芯创微采购金额分别为 1,039.42 万元、1,451.29 万元、1,213.73 万元、1,101.69 万元。

  (1)结合芯创微经销价差、收入构成、获利情况,说明芯创微是否专门从事为发行人和德仪电子向芯创微采购业务,相关业务模式的商业合理性、是否为行业惯例,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情形。

  (2)说明德仪电子向芯创微采购金额与其生产经营情况的匹配性,德仪电子与发行人向芯创微采购相同产品价格是否存在比较大差异,是否存在德仪电子代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情形。

  (3)说明芯创微其他股东和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密切关系。

  (1)汪民、王汉丽控制的企业中德珑磁电、德珑电子、董泽涂料、德仪电子、德芯科技、德磁科技存在与发行人客户或供应商重合情形。其中,2017 年2020 年,德仪电子向芯创微采购金额分别为 1,039.42 万元、1,451.29 万元、 1,213.73 万元、1,101.69 万元,向东软载波采购金额分别为 67.50 万元、649.25 万元、1,148.28 万元、1,978.27 万元。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向芯创微采购金额分别为 931.53 万元、1,053.81 万元、1,010.50 万元和 502.93 万元,向东软载波采购金额分别为 44.39 万元、116.64 万元、149.97 万元、127.92 万元。

  (1)说明报告期各期,德仪电子、德珑磁电、德珑电子、德芯科技、德磁科技等关联方主要财务数据;结合相关产品市场价格、发行人向非重叠客户、供应商销售、采购同类产品价格,说明相关定价公允性,是否存在代为承担成本费用情形。

  (2)说明报告期各期,德仪电子、德珑电子毛利率及其变动趋势,销售的产品种类;德仪电子、德珑电子向重叠客户销售产品与发行人向相关客户销售产品是否存在重叠或者配套关系;发行人及德仪电子、德珑电子与重叠客户是否存在一揽子采购安排;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情形,是否对发行人业务独立性造成影响。

  (3)说明重叠客户、供应商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异常资金往来,是否存在重叠客户、供应商及其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是发行人前员工、前关联方、前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

  申报文件及首轮问询回复显示,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直接材料成本占主营业务成本比重较高,分别为 79.29%、79.15%、79.46%、78.46%,发行人原材料主要为 IC 芯片、PCB、电阻电容等。

  请发行人分析并披露 2020 年及 2021 年第一季度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大幅上涨对发行人毛利率的影响,并进一步完善招股说明书中相关风险提示。

  (3)保荐人、申报会计师未对在产品实施监盘等核查程序,发出商品通过函证及差异调整确认的金额占比分别为 61.78%、44.30%、18.71%、20.64%,比例较低且降低。

  请发行人结合库龄 1 年以上存货占比较高、领用及销售比率较低等分析并披露存货是不是真的存在呆滞等情形,计提跌价准备是否充分,发行人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比例远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具有合理性。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对于在产品实施的核查程序是否充分,对于发出商品通过函证及差异调整确认的金额占比逐年降低的原因、占比较低能否保证核查的有效性。

  申报文件及首轮问询回复显示,2020 年 6 月末,发行人可抵扣亏损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为 658.67 万元,其中安徽瑞德 2015 年至 2018 年亏损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593.95 万元,可抵扣期限即将到期;瑞德物联 2017 年至 2020 年 1-6 月亏损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64.73 万元,瑞德物联持续处于亏损之中。

  (1)披露安徽瑞德 2015 年至 2018 年各年的亏损金额、形成的递延所得税金额、可弥补亏损的到期时间、未来期间能够产生足够利润弥补亏损的具体依据。

  (2)结合瑞德物联持续亏损分析并披露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依据是否充分、是否需要计提减值准备。

  申报文件及首轮问询回复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每度电产量分别为 4.40 套、5.01 套、5.52 套、6.41 套,持续提高。首轮问询已就上述问题进行关注,发行人未予以明确分析及回复。

  申报文件及首轮问询回复显示,2020 年 6 月末,发行人银行承兑汇票中已背书未到期的应收票据未终止确认金额为 3,126.66 万元,主要系美的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等财务公司以及信用级别较低的城商行、农商行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发行人未对上述汇票计提坏账准备。

  请发行人披露报告期各期银行承兑汇票中已背书未到期的应收票据中未终止确认的金额、未计提坏账准备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如计提坏账准备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的影响。

  申报文件及首轮问询回复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会计差错调整,2017 年至 2019 年资产调账占比分别为 7.82%、7.51%、5.04%,负债调整占比分别为 12.94%、11.70%、8.24%。发行人还存在其他会计科目调整。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会计差错调整的原因,并说明对发行人财务数据的影响较小,不构成重大差异的依据。

  申报文件显示,发行人股权结构中包含多名自然人股东,以及上海君石、北京富春、美的投资等多个外部机构投资者。

  请发行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披露股东信息,并补充出具专项承诺。同时,请更新招股说明书,按要求增加披露信息并简要披露核查情况及结论。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的要求对发行人披露的股东信息进行全面深入核查,逐条认真落实核查工作,提交专项核查说明。

  申报文件与首轮问询回复显示,发行人认定戴道国为实际控制人,军信集团为控股股东。此外,2017 年 9 月 18 日,军信集团时任股东戴道国、戴福修和李孝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2017 年 12 月 8 日,戴福修与戴道国签署了《股权赠与协议》,约定戴福修将其持有的军信集团 25.1%的股权无偿赠与戴道国; 2020 年 10 月 12 日,李孝春与戴道国签订《一致行动协议》。

  (1)结合 2017 年至今发行人各股东持股比例与变动情况、军信集团各股东持股比例与变动情况、各方一致行动协议及股权赠与事项等情形,分析并披露 2017 年至今认定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戴道国一人的依据及其充分性、戴道国是否曾与他人构成共同控制关系。

  (2)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以下简称《审核问答》)问题 9 的要求,分析并披露发行人最近 2 年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动。

  申报文件与首轮问询回复显示,发行人营业收入主要来源于湖南省,其中长沙市占比超过 95%。截至目前,发行人是长沙市唯一的城市固废综合协同处理场所。

  (1)结合现有项目的实际运行情况、湖南省与长沙市城市生活垃圾、市政污泥处理的整体规划与未来发展计划,分析并披露发行人在湖南省、长沙市是不是真的存在其他同行业竞争对手,长沙市未来是否存在其他城市固废综合协同处理场所,以及对发行人未来发展、市场占有率的影响。

  (2)结合《湖南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专项规划(2019-2030 年)》及行业相关数据、发行人主要业务集中区域及客户集中度较高的特点,分析并披露发行人主营业务未来发展的规划、是否具有成长性与可持续性。

  (1)发行人垃圾焚烧项目(一期)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正式纳入 2020 年第十批补贴清单。发行人将垃圾焚烧项目(一期)投产以来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收入一次性确认在 2020 年度,增加当年发电收入 8,917.43 万元。

  (2)发行人合同外税费包括房产税、增值税等多种税费,长沙市政府对各类项目合同外税费的全额补足款不属于政府补助,而属于发行人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对价的组成部分,发行人将其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

  (3)2020 年,长沙市市政污水处理厂投建了污泥处置装置,对污泥处理进行分流,公司市政污泥供给量减少导致污泥处置业务收入显著下降。

  (1)说明将垃圾焚烧项目(一期)投产以来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收入一次性确认在 2020 年度以及未计入非经常性损益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是否与同行业公司类似项目的会计处理不存在重大差异。

  (2)模拟测算将上述发电补贴收入按照报告期各期实际发电量分摊在各期确认对报告期内主要财务信息产生的影响。

  (3)逐项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各项合同外税费的计征过程,结合各项税费被认定为商品或服务对价的依据,说明发行人将其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是否与同行业公司类似项目的会计处理不存在重大差异。

  (4)结合长沙市市政污水处理厂投建污泥处置装置的处理能力情况,说明发行人污泥处置业务收入是否存在持续下降的可能性,并作相关风险提示。

  申报文件及首轮问询回复显示,报告期各期,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前五名客户合计销售占比平均为 46.32%、43.43%和 34.81%,显著低于发行人前五名客户销售占比;发行人认为客户集中的情况与行业经营特点一致,不存在下业较为分散而发行人自身客户较为集中的情况。

  请发行人结合报告期内客户集中度显著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情况,充分说明认定公司属于“由于下游客户的行业分布集中而导致的客户集中具备合理性的特殊行业”企业的依据及其充分性,发行人客户集中情形是否符合行业特性。

  申报文件及首轮问询回复显示,发行人垃圾填埋项目等多项业务存在保底处理量及相应处理单价约定,但仍采用无形资产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请发行人结合各主营项目保底处理量、处理价格的约定和运营期内实际调整情况,说明相关项目采用无形资产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原因,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2 号》规定。

  (1)报告期内,发行人垃圾焚烧发电业务中维修、维护费金额较大,主要由维修材料、维修费用、保洁费构成。

  (1)结合不同主营业务及对应设备或资产特点,说明垃圾焚烧发电业务的维修、维护费显著高于其他主营业务的合理性,垃圾焚烧发电业务维修、维护费包含较大金额保洁费而其他主营业务不含保洁费的原因;发行人维修维护费金额占收入、固定资产及业务处理量的比例及与同行业公司是否不存在显著差异,发行人上述情形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2)披露维修材料、维修服务的主要供应商情况,和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采购维修材料、维修服务定价的公允性。

  (3)说明报告期内各项主营业务间生产人员的年人均薪酬差异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相同生产人员同时从事不同主营业务导致人工成本难以准确核算的情形。

  (4)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劳务派遣用工的情况,包括发行人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人数、占发行人员工总数的比例、岗位分布、薪酬情况,劳务派遣单位情况、是否拥有相应业务资质、劳务派遣单位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是否合法合规。

  (1)发行人土建工程、国产设备、进口设备的招投标分别经过了长沙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湖南省发改委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或湖南省商务厅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的审批备案,并由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2)因发行人垃圾焚烧项目(一期)桩基工程施工难度较大,工程建设服务供应商湖南核工业建设有限公司与发行人副董事长何英品签订项目管理合同,向何英品采购项目管理服务并支付 545.00 万元服务费。

  (1)说明公司的采购工作是否需参照国有企业管理;长沙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等政府部门或其下属单位如何对发行人的采购行为进行审批备案和监督管理;上述单位对公司招投标过程的具体参与程度,是否实质性参与,对发行人初步确定的供应商是否存在否决的权利;发行人是否需要取得上述单位书面确认意见后方能确定供应商。

  (2)披露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经过上述单位审批备案和监督管理的采购金额及占比情况。

  (3)结合湖南核工业建设有限公司的股东背景、技术实力、项目经验以及垃圾焚烧项目(一期)桩基工程的具体施工难点,说明其无法独立完成垃圾焚烧项目(一期)桩基工程的合理性。

  (4)结合发行人采购垃圾焚烧项目(一期)桩基工程建设服务合同条款,说明发行人是否有义务配合湖南核工业建设有限公司协调解决施工中遇到的困难;如是,请说明发行人不配合解决施工困难而何英品以个人身份参与解决施工困难并收取服务费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5)结合问题(3)和(4)的相关分析,进一步说明何英品以个人身份为垃圾焚烧项目(一期)桩基工程提供项目管理服务并收费的行为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是否实质为采购回扣,是否涉及商业贿赂,是否符合发行人内控要求;相关事项是否涉及行政监管或行政处罚;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其他核心人员及上述人员的亲属是否存在类似为公司项目承建方提供咨询服务的情形,发行人内控制度是否完善并得到有效执行。

  申报文件及首轮问询回复显示,发行人污泥处置和垃圾填埋业务毛利率较高,但同行业可比公司及相应业务毛利率数据较少。

  请发行人结合污泥处置、垃圾填埋业务的业务特点及其他(拟)上市公司类似业务的毛利率情况,进一步说明发行人污泥处置、垃圾填埋业务毛利率较高的合理性。

  申报文件及首轮问询回复显示,2019 年发行人实际发生长沙市城市固体废弃物特许经营权项目进场道路更新改造支出 967.89 万元。

  请发行人说明项目进场道路更新改造支出与前期计提相应预计负债金额的匹配性及差异情况,发行人预计负债计提的准确性及相关内控制度的完善性。

  申报文件及首轮问询回复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无形资产和在建工程规模较大,发行人于 2020 年 12 月 2 日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保荐人及申报会计师仅于 2020 年末对无形资产和在建工程进行监盘。

  (1)结合 2020 年末对发行人无形资产和在建工程的监盘结果,说明报告期各期末无形资产和在建工程金额的准确性以及对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无形资产和在建工程所采取的核查程序、核查比例、核查证据和核查结论。

  (2)说明未在发行人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前履行对重要资产的监盘程序是否符合保荐承销业务和审计业务的执业规范。

  保荐人、申报会计师结合中国证监会《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 年 6 月修订)》问题 54 的要求说明:

  (1)对发行人及其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发行人主要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销售人员、采购人员等开立或控制的银行账户流水的具体核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流水核查的范围、核查账户数量、取得资金流水的方法、核查完整性、核查金额重要性水平、核查程序、异常标准及确定程序、受限情况及替代措施等。

  (2)核查中发现的异常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是不是真的存在大额取现、大额收付等情形,是不是真的存在相关个人账户与发行人客户及实际控制人、供应商及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股东、发行人其他员工或其他关联自然人的大额频繁资金往来;若存在,请说明对手方情况,相关个人账户的实际归属、资金实际来源、资金往来的性质及合理性,是不是真的存在客观证据予以核实。

  (3)结合上述情况,进一步说明针对发行人是不是真的存在资金闭环回流、是不是真的存在体外资金循环形成销售回款或承担成本费用、是否存在股份代持、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大额未偿债务等情形所采取的具体核查程序、各项核查措施的覆盖比例和确认比例、获取的核查证据和核查结论,并就发行人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发行人财务报表是否存在重大错报风险发表明确意见。

  请发行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公开披露》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披露股东信息,并补充出具专项承诺。同时,请更新招股说明书,按要求增加披露信息并简要披露核查情况及结论。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并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的要求对发行人披露的股东信息做全面深入核查,逐条认真落实核查工作,提交专项核查说明。